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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监管职责的基本原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下称“一级分行本部”)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的一级分行本级及其营业部,包括所在城市由其直接管理的城区及郊县机构。划分各级人民银行对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行作为辖区内金融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直接承担辖区内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责任。人民银行分行从监管实际需要出发,可授权辖内机构(监管办、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一级分行本部具体实施监管。
(二)防止监管真空,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三)市场准入由分行相对集中监管与日常运营属地监管相结合。
(四)充分体现连续、整体、合并监管的原则。把对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纳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的通盘考虑。
(五)人民银行各监管办事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监管。
二、对一级分行本部监管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分行职责
1.负责对一级分行本部业务开展过程中执行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制订、实施辖区内机构及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2.负责审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设立,报总行审批;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的设立,报总行备案;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设立;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其营业部的迁址,报总行备案。
3.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一级分行及营业部新开办的业务(含外汇业务,下同)。一级分行本部已经开办的业务如出现重大违规问题,分行有权暂停或者取消其该项业务的经营资格,并上报总行备案。
4.负责核准或予以取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级和已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下同)任职资格,报总行备案。
5.按照总行的计划和要求,负责制定对一级分行本部的现场检查计划,或根据日常监管需要,自行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并直接或组织实施对辖内一级分行本部的现场检查计划,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分行和上海分行直接实施对所在地一级分行本部的全面监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含大连、青岛中心支行)职责
1.负责审核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的设立,报分行审批。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设立,报分行审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设立,报分行备案。根据分行授权,审批所在地一级分行本部机构的迁址,报分行备案。
2.负责审核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其营业部新开办业务的申请,报分行审批。负责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新开办业务的申请,报分行备案。
3.负责审核所在地已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核准。负责核准或予以取消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分行备案。
4.负责对所在地一级分行本部的日常营运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行报告。
5.负责收集、分析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报表,并及时向分行转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有查有处、查处并重,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中的规定,根据相应监管权限,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实施处罚。
各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依照此分工的意见,在充分沟通监管信息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同时,根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后一级分行及其营业部的设置情况,进一步确定监管对象、制定监管目录,合理调整监管人员,将监管职责落实到监管岗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