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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出纳工作标准与奖惩办法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06-19 生效日期: 1952-06-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发库字第083/1271号

各区行、各省分行:
  查自出纳制度公布施行后,多数行都已依照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具体情况制订了出纳工作标准,进行了奖惩。这样作,非但有了标准便利了工作进行及检查,从而也启发与鼓励了同志们的积极性与创造能力,使工作获得很大成绩。但尚有部分行迄今仍未将工作标准订出,因之在工作效率提高上亦有所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省、市分行能在下半年内,争取订出比较合理的出纳工作标准;已经订出的行处,则要求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使之逐渐达到合理地步。

  二、在比较合理的工作标准基础上,继续试行奖惩制度。
  (1)奖惩次数,以一年进行二次为宜,但各地行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次数,日期;惟年终最后一次,应与年终考绩结合进行。
  (2)奖金来源,可依据“人事工作暂行制度”规定,由提存之员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八的奖励金项下,适当提出一部分作每次奖金之用,其最后一次奖金,应结合全行年终考绩奖惩一次进行之。
  以上各点希各行研究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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