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函[1999]42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按照贵办12月9日召开的“2000年立法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我行对中国加入WTO后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商业银行法》
修改《商业银行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使我国金融业能从容应付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对其的冲击。《商业银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组织形式、充实资本金问题、不良资产处理、业务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透明度问题以及改善对商业银行监管水平问题等。
二、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资格和条件、地域开放、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国民待遇、监管安排和标准、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与境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问题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修改及发布工作,应争取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前完成。
三、修改与外汇管理有关的法规
主要有《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需要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的概念、外汇管理的原则、外汇管理的框架以及外债、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