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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国务院规定暂时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以来,严格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对克服浪费土地的现象起了积极作用,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但从目前建设用地较前增多的情况来看,不论征用土地多少,仍归省统一审批,不仅难以做到件件准确及时,增加不必要的公文往返,而且影响集中精力办好大面积用地的审批工作。为此决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务须加强业务政策指导,经常进行检查,切实防止因审批权限下放而放松对征用土地的控制和领导。 196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