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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科研成果奖的评审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本系统工作人员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研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有新的较大的突破”是指其理论或者观点在国际或者国内同一领域具有创见、创新。“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是指其理论或者观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得到学术界公认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指该研究成果已被运用于有关的政策、法规、方案析制定或者其它实际工作中。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本奖励从以下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理论水平、研究难度和创新程度;
(二)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经济运行、企业改革与发展等所发挥的作用;
(三)对现实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四)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
理论水平高,在学术思想与观战方面有创新,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具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国内同类科研成果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学术思想与观点方面有新的发展或者突破,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方面有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国内同类科研成果中处于先进地位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学术思想与观战方面有新的见解,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国内同类科研成果中处于较先进地位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的研究、应用或者推广全过程中提供资料、经费、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地项目的完成做出贡献或者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二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8 6 4
主要完成单位 6 4 2
个别项目因涉及面广,参加的人数或者单位较多的,在征得委学术委员会观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名额。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署名顺序,按照对完成该项目所做出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项目需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经上一级单位进行初审后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有上报。
委内各司局、委直属、联系单位的个人项目、单位项目可以直接报委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不符合条件要求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不实的,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单位初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择优推荐。
(二)对申报项目的内容、主要完成人的资等进行严格审查。
(三)认真填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申报表》中的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委学术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评审申报项目:
(一)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二)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司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按照申报项目的类别提交委学术委员会各专业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可以会议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三)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请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介绍该项目的关键内容,并对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评审组意见表。
(四)委学术委员会会议参照专业评神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一、二、三等奖。表决进,委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委学术委员会评出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内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委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者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解决,并报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的条件、奖励等级或者有剽窃、舞弊行为等实质性问题提出异议的,由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调查。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调查。
委学术委员会办化验室应当向委学术委员会报告异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委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对经查确属严重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委学术委员会对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申报人。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二条 委学术委员会评出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委人事司报委党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荣获科研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可以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已获得过某种奖励(不含同等级别及以上奖)、奖金,再被授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后,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应获奖金高于已获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奖金应当如数发给项目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自奖金拨出半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的,委学术委同会有权将奖金收回,留作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经委学术委员会决定撤销奖励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及荣誉证书,并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委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