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0]243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你社办公厅《关于请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条款给予具体解释的函》(供销厅函合字[200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指: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行为。今年4月4日我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新闻稿所称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一是指利用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民间会、社进行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利用“抬会”、“村会”、“邀会”、“服务社”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利用依法成立的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