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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代理结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2000]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代理结算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南银办[2000]1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客户没有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应承担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客户的民事责任。
  二、商业银行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指示为其办理资金收付,无法定义务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为超范围吸收的存款。
  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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