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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延长一九六六年“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30 生效日期: 1986-04-30
发布部门: 【相对国】尼泊尔
发布文号:
尼泊尔代理外事秘书沙阿给中国驻尼大使屠国维的照会(译文) 
 
  加德满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特命全权大使屠国维先生阁下 
  阁下: 
  《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期满。 
  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二款,阁下和我本人已就修订或延长本协定进行磋商。 
  同时,我谨建议本协定可继续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如蒙阁下答复确认这一安排,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外交部代理外事秘书 
纳兰德拉·比克拉姆·沙阿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驻尼泊尔大使屠国维给尼代理外事秘书沙阿的复照 
 
  加德满都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 
  代理外事秘书纳·比·沙阿阁下 
  阁下: 
  我已收到阁下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期满。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二款,阁下和我本人已就修订或延长本协定进行磋商。同时,我谨建议本协定可继续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如蒙阁下答复确认这一安排,我将不胜感激。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阁下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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