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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通(1997)107号)已印发各地贯彻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分类
1.依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的表彰奖励,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2.以司法部名义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定期或阶段性的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司法局长、优秀监狱长、优秀劳教所长、优秀律师、优秀公证员、优秀司法所长、优秀管教员及其他荣誉称号。
3.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司局开展的单项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审批权限
1.集体三、二、一等功,个人三、二、一等功,二、一级英雄模范,按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执行。
2.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表彰由部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部长办公会审批。
3.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开展的单项表彰由部政治部、业务司局共同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领导审批,业务司局具体承办。
三、奖励对象的待遇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1.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
2.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或其他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除有规定外)和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的待遇。
3.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的待遇。
四、坚持标准,严格掌握评功评奖条件
立功受奖必须以《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既要有利于积极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又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掌握条件。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一般按干警总数的千分之十、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二掌握;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一般按省(区、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学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建制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千分之五、千分之一掌握,建制单位总数在1000个以内的省份,每年申报集体一等功的数量按1/2个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