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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23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省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平安吉林”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省、市州、县(市)政府牵头,成立各级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办、人事、劳动、教育、文化、民企、铁道、交通、民航、水利、煤炭、广电、林业、旅游、电信、邮政、金融以及其他对本行业、本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意见,共同开展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研究和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意见。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督促各单位将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将治安保卫工作融入到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到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内,同单位领导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格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来。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安全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隐患的整改。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对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主管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检查考核。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会议,制定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各系统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2006年下半年,开展全省贯彻《条例》情况大检查,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吉林”考核内容。 
 
  二、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开展学习、宣传《条例》工作 
 
  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构筑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推进《条例》贯彻和实施。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宣传工作有效开展。要通过知识竞赛、展板、宣传橱窗、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制作专题节目和播发公益广告,扩大宣传的范围和效果。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员工,特别是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及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单位员工了解掌握《条例》,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学习活动的覆盖面和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要达到100%.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核心是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和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构筑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的目标。 
 
  (一)认真查找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摸清本地单位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工作等基本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公安机关专门工作机构不健全、案件管辖不适应形势需要、保卫机构弱化、工作措施不统一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加强本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指导单位制定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调查摸底的实施及具体工作措施由省公安厅负责。 
 
  (二)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公安厅近期将制定下发《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单位的范围、标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保卫措施,确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认真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定工作登记表》。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重点单位逐一填报,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做到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 
 
  (四)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指导重点单位认真分析并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要立足单位内部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 
 
  四、全面加强治安保卫单位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一)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落实,并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本单位开展好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保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按《条例》第六条规定,全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二)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2005年年底前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层次轮训一遍。经培训合格的,由省公安厅统一颁发上岗证书。同时,参照《吉林省贯彻执行〈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吉宣发〔1994〕5号),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积极筹建治安保卫人员培训基地,培养师资力量。 
 
吉林省公安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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