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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3 生效日期: 2000-03-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0)3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湘司发请(2000ぉ第3号《关于对律师曾令排应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对律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 四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被不起诉的律师,如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以及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则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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