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对《2005年长春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长府办发〔2004〕37号)中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制装(A07)项目中不再包括"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的内容,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的采购事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部分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以下内容:"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在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代理相应采购项目的资质(资格)。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