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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0)4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ぉ57号ぉ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此复。
司法部
200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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