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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2 生效日期: 2001-02-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1]1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 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第0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于实际从事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所确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登记,但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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