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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1]5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 十五 条 规定的请示》(吉司请字[200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十五 条 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部分省(区、市)所辖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这样有利于方便基层,节省经费,提高工作效率。鉴于你省不存在上述情况,因此,同意你厅的请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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