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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跟踪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4]147号
  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跟踪报告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跟踪报告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机制,加强引进内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项目的确定、撤销、更换和终结 
  (一)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的筛选标准。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进内资项目; 
  2.省政府确定跟踪落实的重大招商活动引进内资已签合同项目。 
  (二)各市(州)招商局(含经合局,下同)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的筛选标准推荐本地引进内资重点项目,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确定。 
  (三)经省政府确定的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各市(州)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因故不能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的,各市(州)招商引资局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招商引资局报告,省招商引资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四)对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上一年度没有被撤销或没有进入生产经营阶段的重点招商项目,可列入继续跟踪范围。 
  (五)已完成投资计划,进入生产经营阶段的重点招商项目,在进入生产经营阶段的次月起停止跟踪。 
  二、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情况报告 
  (一)凡列为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的,省招商引资局要明确领导分工负责,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各市(州)招商局作为责任单位,要确定责任人,深入项目实施现场,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各市(州)招商局按程序报请市(州)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确需省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各市(州)招商局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协调解决。 
  (三)省招商引资局负责制订“四川省引进内资重点项目跟踪报表”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方式。各市(州)招商局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服务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汇总报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四)各市(州)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对列入重点跟踪项目的本地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重点项目工作的督促检查 
  省招商引资局负责督促、检查引进内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省政府确定和交办的有关重点项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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