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4]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2004年的烟叶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烤烟等级标准,切实保护烟农的合法利益,增加烟农收入,打击非法收购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的烤烟、晾晒烟,均由各级烟草公司及持有省烟草专卖局2004年颁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点)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 
  二、各烟叶收购站(点)要严格按照“一证一卡、约时定点、干部带队、轮流交售”的办法和与烟农签订的烟叶产购合同对烟叶进行收购。要严格执行IC卡交售制度,实现合同的计算机管理,烟农应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烟农和收购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烟叶收购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烤烟42级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严禁跨省跨区收购烟叶。收购期间,烟区各级政府及烟草公司要动员烟农踊跃交售烟叶,以防烟农保管不善出现霉变,造成损失,各收购站(点)收购时间不得超过60天。各收购站(点)要公开摆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设置公平秤,严禁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混等混级、短斤少两、优亲厚友等不良现象发生;要全面推行烟叶收购按合同入户预检、袋装封签制度;有条件的烟站要采取密码验级封闭收购的办法,为烟农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烟叶收购工作的公正公平,保护烟农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积极性。要严格执行今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 
  四、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尤其是烟草基层收购站(点)要进一步增强为烟农服务的意识,改进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开展对烟农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增加烟农收入。技术人员要深入烟农家中,实行“零距离”服务,听取烟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叶收购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收购、销售烟叶,破坏烟叶购销秩序的行为,要按《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要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烟叶收购部门维护好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扰乱收购工作的违法行为。各级烟叶收购企业要主动与金融单位联系,争取金融系统的支持。金融单位要大力支持烟叶收购企业的收购工作,保证合同内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向烟农“打白条”,确保今年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