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环[2004]25号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第 四 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排污者污水排污量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进行了核算,现将核算结果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厦门市环境监理中心所2003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厦门市第三产业及工业企业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污染当量数
排污者类别
具体行业
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吨水污染当量数
CODcr
BOD5
SS
LAS
氨氮
动植物油
第一类
中、西餐厅,饭店,酒楼,酒店,快餐店,小吃店,小饭馆,大排档,面包糕点烤制,单位食堂,含中、西餐的咖啡厅、茶馆,RTV等
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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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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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5.02
第二类
带生鲜、熟食的超市,农贸市场,茶馆,咖啡厅,住宿餐饮混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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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363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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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第三类
纯住宿,酒吧,KTV,歌舞厅,写字楼,足浴,桑拿,洗浴,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美容、洗车场、修车场及修车兼洗车场等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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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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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
第四类
游泳池,超市,商场,洗涤,摄影扩印,旅游景点,休闲健身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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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132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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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说明:
1、核算方法:
2、排污者每月的污染当量数=吨水污染当量数×核定的排水量。
3、排污者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核定。
4、综合性经营单位,按经营类别计征,无法区分各经营类别排水量的,按其中排污量最高的类别核定。
5、排污者所属类别由环保部门按排污特征核定。
6、餐饮业排污者具备下列条件(1)或(2)的,其排污量按80%核定,具备条件(3)的,其排污量按90%核定;同时具备条件(1)和(2)规定的,排污量按60%核定,同时具备条件(1)和(3)规定的,排污量按70%核定:
(1)配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正常进行油水分离及收集或者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处置的;
(2)泔水废渣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置的;
(3)泔水废渣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治理的。
7、排放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小型工业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不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按本表第二类执行。
8、营业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排污者(洗车场除外),不论其排水量大小,其排污量固定按每月50个污染当量数核定,不执行本公告的其它规定。
9、排污者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具有规范化排污口,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其污染物排污量可按实测计算,不执行本公告规定。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