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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开展卫剑行动(香肠等肉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法监[2004]7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香肠、香肚、肉松等肉制品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卫生,根据《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年度全省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11号),结合正在进行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自今年10月起至2005年1月期间在全省组织对香肠、香肚、肉松等肉制品使用、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简称“卫剑”行动)。现将“卫剑”行动方案下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卫剑”行动将作为我省今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好此项行动。 
  二、在行动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公安、工商、农林、药监、城管等部门沟通配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情况,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 
  三、全省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采取统一行动,上下联动。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情况,按方案的要求报省卫生监督所进行汇总。“卫剑”行动结束后,各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结果,全省“卫剑”行动结果由省卫生厅集中对社会公布。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卫生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卫剑”行动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卫剑”行动方案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行动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尽的行动计划。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一)调查对象 
  各市、县(市、区)辖区内集中使用、加工、销售香肠等肉制品的宾馆、饭店、酒楼、食堂以及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生产企业(点)等单位。 
  (二)调查时间 
  调查时间:2004年10月11日~11月30日 
  (三)调查要求 
  各市按附表1要求,调查并详细填写本地区香肠、香肚、肉松等肉制品使用、加工、销售单位的基本卫生和经营状况,了解本辖区内非法使用、加工、经营的情况,并于2004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监督所。 
  三、第三阶段(监督检查、整改阶段) 
  (一)检查时间:2004年12月1日~24日 
  (二)对象和范围 
  第二阶段中所调查的使用、加工、销售香肠、香肚、肉松的餐饮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非法加工经营单位。 
  (三)重点检查内容 
  (1)香肠、香肚、肉松等产品及其原料的年进货量、货源的产地、采购方式与产品索证的情况。 
  (2)了解香肠、香肚、肉松等产品年生产或使用总量以及销售量、销售地点及销售方式。 
  (3)查看仓库内是否有超过保质期限、霉变生虫、感官等性状异常的产品。 
  (4)是否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香肠、香肚、肉松等产品的处理意见与记录。 
  (5)定型包装或散装的香肠、香肚、肉松等产品标识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6)生产条件、工艺、卫生设施及环境卫生等是否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 
  (7)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向供货方索取产品检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投产前有否做到自检,并符合GB 2722、GB 2723等标准的规定。 
  (8)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9)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四)检查要求 
  1、全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行动。 
  2、对被查单位要逐一登记。 
  3、在检查中发现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取缔。 
  4、在检查中应同时对香肠、香肚、肉松等产品进行抽检,各市的抽检数量不少于15份。 
  5、对涉及辖区外的产品及时上报并发协查通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 
  6、检查中发现的伪劣香肠、香肚、肉松等产品各地要相对集中地进行销毁。 
  7、各市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结果汇总表(附表2)报省卫生监督所。 
  四、第四阶段(公布抽检结果和处理阶段) 
  (一)时间:2005年1月 
  (二)各地在2005年1月15日之前将产品抽检结果(附表3)报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将各地上报的检查和抽检结果进行汇总,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各市组织对辖区内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调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李开波 
  电话(传真):025-83231261 
  E-mail: likb@jsw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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