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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工作,确保灾民在入冬前搬进新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及要求 
  (一)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移民建房原则及要求 
  1.重建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兑现政策,自主建房”原则,将移民安置与村镇建设相结合,采用建保庄圩和外迁到安全区的安置方式,将居住在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的群众迁移到安全地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安置范围:今年完成从15处行蓄洪区和淮河河滩地上紧急转移出来的8万户、30万灾民的住房重建工作。 
  3.建设标准:保庄圩面积按人均60—100平方米控制,内部排水采用7—10年一遇标准。移民安置建设包括群众住房和公共设施两部分,住房按每人20平方米,砖瓦房结构。公共设施包括生产和生活道路、供水、卫生、教育等。 
  4.计划安排:灾区外迁或后靠安置18万人,新建保庄圩安置12万人。淮河干流生产圩和河滩地内人口一律迁到堤内安全区安置;除蒙洼、城东湖、瓦埠湖蓄洪区部分人口采用建保庄圩方式安置外,其他行洪区均采取外迁方式安置。工作步骤为:9月中旬完成集中安置区房屋、道路、农电网、给排水规划;10月中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10月中下旬动工建房,12月底完成,2003年春节前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并搬迁。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各县(市、区)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移民安置户数、人数核实工作,9月上旬完成安置点的确定和安置区规划并逐级上报。 
  为认真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省里确定先在颍上县邱家湖行蓄洪区进行试点,于10月底前完成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原则及要求 
  1.建房原则:按照“规划引导,因地制宜,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原则,尽量与农村小康住宅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基本要求:无整体规划不得建设,无房屋设计不准施工,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被洪水冲毁淹没的村庄原地重建,不得在易发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地方和其他复杂地带选址建房;在房屋的建筑结构上,原则上不提倡建平房,鼓励多建楼房,提高住房的抗灾标准;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绿化等各项生活服务设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配套,逐渐完善。要充分利用重建家园的机会,彻底改变过去许多地方脏乱差的落后面貌,逐步提高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因地制宜,以自主建房为主,以集中建房为重点。灾区五保户倒房的恢复要注意与灾区敬老院的修建和扩建相结合。因灾倒房数量较大且财力不足,在短时间内难以一次性恢复住房的,临时安置以确保安全过冬为目的,主要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确需搭建临时简易住房的,应就近相对集中,利用旧料,做到防风防雨防雪防寒。 
  3.补助对象及标准:灾民建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查核定,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倒房数量和分布情况、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是连片建房还是分散建房,确定补助标准。政府补助原则上按每间600元,重点补助对象为因灾倒房中的五保户、烈军属、常困户和主房全倒户,其他部分倒房户原则上少补助或不补助。建房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和建房款物的发放,要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做到款物数额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发放结果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4.计划安排:省里先在五河县、霍邱县和明光市各安排一个集中建房点,8月底前核定集中建房点数和户数,9月上旬完成建房点规划、房屋设计和开工建设。在抓试点的同时,省民政厅要积极指导面上建房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开展工作,在元旦前完成80%以上倒房户的住房重建,春节前基本保证倒房户搬进新居。 
  二、资金筹措 
  (一)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移民建房资金筹措及相关政策 
  1.资金筹措渠道: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省里积极争取国家移民安置资金政策补助,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同时今后所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原则上都要对新的移民安置点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主要包括以工代赈、人畜饮水资金、农网改造资金、贫困地区交通道路项目、农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等。 
  2.相关政策:对打保庄圩占用的耕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对移民安置占用耕地,应承担的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占补平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移民安置中涉及的灾民建房用地,经认真核实,逐户登记造册,一律免缴耕地占用税。在灾后移民安置过程中,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居民住房建筑工程,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移民安置点、安置区宅基地一律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划拨。 
  (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资金筹措 
  1.资金筹措渠道:采取“一个为主,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自筹为主,银行贷款、保险理赔、互助互济、社会捐赠、政府补助各一点,多渠道筹集。建房补助资金,省、市两级按照?7∶3?比例共同负担,市负担部分由省通过财政结算直接扣款。中央灾后重建补助经费下达后,省财政将按照上述资金负担比例,分别冲抵省、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各级要压缩行政经费和集中调控非税收入用于灾民建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压减5%,由同级财政统一收回,集中用于支持灾民建房,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将由此集中的资金用于对口支援;省财政对省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收入在原集中调控的基础上,再按5%比例筹集用于灾民建房。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灾民建房,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救灾捐赠资金,凡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按意向使用;没有明确意向的,统筹用于灾区建房。 
  2.资金使用管理:灾区建房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和有偿周转。建房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区建房数量和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分配下拨。乡(镇)政府要建立建房资金专帐,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和发放手续。建房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乡(镇)统一登记造册,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查。 
  灾后重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一要认真核实灾情。各地要实事求是上报灾民倒塌住房情况,不得虚报、谎报,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二要加强资金管理。省财政建立灾后重建资金专户,对灾民住房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各地要对灾后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灾后重建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任务分工 
  (一)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安置点的确定和安置区具体位置的规划;城建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水、电、路、宅总体规划,提供建房图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土地调整;民政、农业部门负责移民安置户数、人数的核查、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交通、供电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道路、农电网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资金下达、筹措和使用管理。省水利厅要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地移民安置方案落实、建房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等情况,省计划、财政、民政、建设、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省计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农行配合,主要任务是核定灾民建房计划,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制订建房规划和标准,检查施工质量,落实建房责任。 
  四、保障措施 
  有灾民建房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移民安置或灾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具体负责灾民建房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技术指导,加强质量检查、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各地要注意把政府的有效组织和灾民的自愿参与结合起来,把实行专业队伍技术指导和灾民建房户出工结合起来。对集中建房的建筑施工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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