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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气汽车罐车加装液泵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 2001-08-2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1]8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液化气汽车罐车加装液泵问题的函(苏质技监锅函[2001]30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8条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液化气体罐车上严禁装设充装泵。我局意见,北京金属结构厂制造的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如安装液泵,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已经安装的液泵应予拆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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