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2]81号
各市、州物价局,纠风办,财政局,民政局,编办,工商局,省级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收费行为,坚决纠正借助部门和行业的权力搞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正之风,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今年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收费工作如下通知:
一、任务分工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收费工作由物价部门牵头进行。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全省及省级直属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市、州物价部门牵头负责市、州及市、州级直属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县级物价部门牵头负责本地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级纠风、民政、财政、工商、编办等部门协办。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工作上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主要领导要把清理规范工作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其运作和收费行为,建立和健全政府统一监管,行业协会、学会自律管理,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社会监督服务体系,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工作重点
近年来我省各类协会、学会以及各类中介组织,总的发展是正常、健康的,在开展学术、技术交流,行业的自律管理,专项事业实施,以及活跃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一些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费的问题,意见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部分行业协会、学会搞强制入会,强制收取或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会费;
2、部分行业协会、学会代行行政职能,搞强制性的有偿服务,强制收费或摊派;
3、部分中介组织借助行政权力,搞指定性、垄断性的强行服务并收费;
4、部分中介组织性质和收费性质界定不清,管理不统一;
5、少数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并收费。
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今年清理规范的工作重点。通过清理规范,分步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政策界限
今年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的规定,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自查整改和检查处理:
1、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包括下属的中介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收取费用,是否依法登记;已经依法登记的,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2、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有无凭借行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在办理审批事项、申请证照或证照年审时,搞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有无超标准收取会费。
3、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无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有无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学会代行,或分解、委托给中介组织(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借此搞强制摊派或强制培训、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
4、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有无将自愿原则的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照、年检等)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或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管理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行企业或个人接受,实施强制收费。
5、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有无联合行文或协议,打着职能部门的旗号,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事业单位加入某个信息网络或某个信息系统,或接受指定服务。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要高度重视和严肃认真对待清理规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分别由监察(纠风办)、物价、财政、民政、编办、工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和对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和对存在的向题拒不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六、时间安排
清理规范工作按四个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布置发动(4月)。省物价局会同协办部门,完成对全省市、州及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布置,各市、州要同时贯彻落实。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5--7月)。开展自查整改和调查工作。自查整改的主要对象,一是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二是行业协会、学会自身;三是有下属中介组织(包括中介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与中介组织有利益相连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各自查整改部门要如实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并按本通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并于7月底前报送同级物价部门和纠风办。
在自查整改的同时,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和社会反映问题多的热点、重点部门、行业进行调研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处理(8--9月)。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及市、州的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自查整改情况及处理典型违纪案件。市、州及县上的工作由同级物价部门牵头同时进行。
市、州清理规范的工作报告及学会、协会、中介组织的统计汇总表在9月底前由物价部门牵头上报。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10月)。在自查整改、调查研究、检查处理的基础上,建章立制,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特别要对行政职能部门建立约束制度,并总结上报省委、省政府。
附件:1.协会、学会、中介组织统计表(略)
2.省级直属协会、学会、中介组织收费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