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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0-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略)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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