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 2004-03-26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6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统计局内协调安排,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各地、州、市、县要比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工作。 
  (二)省直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省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经费 
  根据《通知》中“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一次性列入今明两年财政预算,按工作需要分年度及时拨付。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地区,要通过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普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秦光荣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尹建业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钟岳 省统计局局长 
  毕国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保明虎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守修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 
  段丽元 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正洪 省建设厅巡视员 
  王志强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杨 雯 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杨谊群 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贵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百炼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建明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永忠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