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工商办字[20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市局凭省物价局的复函,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二、为做好各地对外工商信息服务工作,各市局应参照省局的做法,成立对外服务机构(如:××市工商信息服务中心)。 
  三、“广东省红盾信息”网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统一对外宣传、服务的窗口,有关网员收费、电子公告等各项收费标准己经省物价局审批,各单位应根据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今年网员征集和其他上网工作。由于新旧计算机系统交接的技术原因,除在省局登记的企业外,今年网员的网上年检服务暂时沿用去年的做法。 
 
 
广东省物价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2]4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工商办函[2001]49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各级工商信息中心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展信息中介服务时;收取信息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等;除需复印资料的收取材料复印费外,免收其他费用。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0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单位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OO年一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