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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切实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精神,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就切实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整个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就业门路广、门槛低、就地就近,非常适合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实现社区就业,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的温饱,使其逐步摆脱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最终实现自强、自立,而且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奉献社会的愿望,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完成和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社区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同步发展,以“优先、优惠、优质”的特别扶助政策,促进残疾人实现社区就业。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社区就业
目前,依法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开展社区残疾人就业,则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拓宽残疾人就业门路的重要渠道之一。要在继续依法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下功夫抓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努力开发适合各类残疾人不同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组织残疾人开展非正规就业,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在家政便民服务、维修服务、保健服务、环境管理等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社区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车辆看管等由政府出资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中,凡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盲人是残疾人中最困难的人群,就业难度更大。在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中,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盲人通过开办按摩服务实体等实现就业。社区兴办的有按摩业务的服务单位和有按摩推拿项目的医疗点,要优先录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促进盲人就业。
要通过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小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促进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在社区的小企业和经济组织中,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扶持社区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省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制定扶持社区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并切实抓好落实。
残疾人兴办社区服务网点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变更费;各级税务部门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促进社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发展。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就业工作时,要将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其中,协调行动,积极推进。计划、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地税、城建、物价、环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等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社区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
各级残联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准确掌握本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失业情况及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兴办社区服务网点或从事个体经营,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残疾人在社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要注重引导残疾人转变择业观念,在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
省残联
省劳动保障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环保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