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210号
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精神,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于8月25日至9月25日对全省所有的出口企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间办理的已退(免)税款进行了全面严格的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我省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45404万元,其中:外贸企业办理退税31116万元;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办理先征后退261万元,免抵4609万元,退税1208万元;没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退税3118.4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先征后退1308万元,免抵2724.8万元,退税1064万元。办理退税总户数为241户,这次全部进行了检查,检查面为100%。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我局领导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十分重视,接到总局《通知》后,立即组织干部学习并研究制定了检查方案,对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及时下发各市、地国税局。全省采取上下结合的检查方式,本着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的原则,由省局进出口分局负责中省直外贸(工贸)企业的专项检查,各市、地局负责本地区外贸(工贸)企业以及先征后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检查。
(二)分步实施,重点突出。本次检查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学习《通知》,领会上级精神,掌握检查要领,明确步骤和各阶段任务。第二阶段,下发文件到市、地局,落实任务,提出要求。哈尔滨市局根据检查内容专门设计了《出口企业在骗税多发区报关的出口货物自查表》和《出口企业在易发骗税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自查表》,以确保检查的质量。为了突出检查的重点。我局提出:凡是发现有涉嫌骗税问题的要一律上报省局。第三阶段,深入出口企业,既检查有无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问题,又检查退税机关在政策执行方面和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重点检查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问题。对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及从易发骗税海关出口到香港及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尤其是以陆路运输的方式易骗税海关出口到香港等地的集装箱运输货物,除检查了其退税凭证及电子信息是否真实齐全外,对出口企业的相应出口合同、资金往来账册等也进行了检查。总之,对易引发骗税的每个环节均已作为检查的重点。第四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纠正的纠正,该补税的补税,并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三)协调配合,部门合作。在本次检查中,我省各级退税机关十分重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如对以前没有与外管局信息核对的核销单,重新进行了核对。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我省没有发现涉嫌出口骗税方面的问题。所查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执行退税政策方面
1. 某市外贸局下属嘉旭经贸公司和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本身无进出口经营权,其借该市进出口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退税,退税额合计161万元,现正在追缴。
2. 一户企业年初清算的“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的出口已免税款,未在出口退税款中予以减免,共计税521万元,现已补交 元,限10月末补交入库。
3. 有一户生产企业销售据专用税票,结果征收分局开了并在退税中按合法凭据予以承认,并办理了退税,涉及退税款现正在追缴中。
4. 有一户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未按政策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造成多抵扣税款。
(二)退税管理方面
1. 某市国税局未将核销单内容与外管局核销信息核对,未做审核配置。
2. 查出一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的不规范。在检查中发现有税务登记号或销货发票号码位数不够,填开项目不全,课税数量与单位价格相乘不等计税金额等,对这些发票进行了处理。
四、整改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在骗税多发地区报关和易骗税货源地采购的出口货物管理力度,打击和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树立依法退税的意识,严格执行政策和各项规定,各级退税机关要坚决杜绝擅自变通和违规行为。
(三)加强退税管理,除加强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外,要进一步明确征、退税机关各自的权限和责任,强化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电算化退税的各项设置和要求,提高退税的准确性。
(四)继续加强与外贸、外经贸委、海关、外管局、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互通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进出口货物情况,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专此报告。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统计表(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