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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对金饰品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工[2001]13号
各市、区物价局,各金饰品经营单位:
  为了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自2001年1月18日起,对我市金饰品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管理,足金饰品全市零售基准价由每克98元调整为90元,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进货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每克浮动8元。出厂价和批发价放开。金工艺项链、手链的特殊工艺加工费,在不超过每克3-5元的范围内酌量收取或免收。其他规定仍按我局青价工(20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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