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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供电贴费收取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 2001-08-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378号
惠州市物价局、经委,佛山市物价局:
  惠州市物价局、经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征收范围问题的请示》(惠价(2001)38号)和佛山市物价局《关于供电贴费收取问题的请示》(佛价(2001)32号)均悉。经请示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1)1288号规定,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现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对所有乡镇辖区内的用户,包括县(市)县城所在镇的用户及地级以上市城区管辖区域内的乡镇用户,在申请新装用电或增容量,一律免征贴费。过去规定与本文不同的,以本文为准。
  二、对住宅小区内的路灯、喷水池、保安值班亭、停车场等公共用电,不能作为住宅用电并列入免征贴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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