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207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悉。经研究,同意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会计人员,核发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按以下规定收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对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进行考试,由同级物价部门暂按每人每科20-30元内,每人次不超过90元(含考试合格证)范围内核定考试费。
二、为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会计人员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含有关表格)收费20元。此后,对持证人员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继续教育和奖惩情况注册登记手续,学历、技术资格(职称)、工作单位变更登记手续,从业档案调转手续等,均不另收费;对因丢失、损毁,申请补发的持证人员,每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10元收取。此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领(持)证人员加收其它费用。
三、鉴于全省在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取消了各地原使用的“预备会计证”、“临时会计证”、“会计证”、“继续教育证”等资格证书,现明确同时取消各地制定的有关上述资格证书的收费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在转发本函的文件中明确贯彻要求,并及时在有关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上,对《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注销上述取消项目、标准。
四、本函自各级财政部门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时生效。各收费单位在收到本函后应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有关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收费场所公布本函,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考试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的资格考试,购买、印制、发放、注册登记、年检的表册、聘用人员劳务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