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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2 生效日期: 2002-01-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财便[2002]1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会考收费项目调整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含学籍档案)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鄂教财函[2001]28号)收悉。现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工本费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鄂价费字[1998]311号)已将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含在会考费中。2001年6月,省政府批准我省不再进行高中毕业会考。因此,高中会考费已公布取消。
  由于学校必须向普通高中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以便证明学历和凭证升学、就业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取消会考费后,仍可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收取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下达。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仓储、运输、损耗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福利、资金等。
  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前必须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的标准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收费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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