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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烟台电业局关于农村到户结交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山东省烟台市电业局
发布文号: 烟价[2000]19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电业局: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8号)指出,“在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出台前,为便于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和考虑农网改造期间还息的需要,一县范围内农村各类用电要逐步实现同价。各类用电的同价水平,要充分体现‘两改’效益,低于改造前农民实际负担的各类电价平均水平”。按照这一总的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市区的农网改造投资额和农村电量的多少等情况,具体确定各县市区农村到户结交电价(详见附表)。
  这次公布各县市区农村到户结交电价为城乡同价前临时电价,现行执行到户结交电价凡高于本次通知标准的,要降到本通知标准,低于本通知标准的,原则上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标准。
  乡、镇、村企业和农业排灌等独立自备变压器的电价,按省公布电价表执行,属高供低计的严格按省电力工业局鲁电农(1991)312号《关于颁发〈加强农电管理五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加变损电量,农电管理费每千瓦时仍按最高不超过0.03元标准执行。
  上述价格自2000年12月1日抄见量执行。
  附:2000年烟台市农村到户电价表
  2000年烟台市农村到户电价表
  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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