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1]566号
格尔木市计经委、财政局、工交局:
你委(局)《关于国道109线格尔木南出口段公路收费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格政财字[2001]28号)和《关于国道109线格尔木南出口段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格政计经字[2001]8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道109线格尔木南出口段设立收费站点的批复》(青政办函[2000]38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国道109线格尔木南出口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路线及站点:收费公路起点为109国道格尔木过境段K2739+300米处,终点为K2749+318米处(青藏公路养护分界线处),全长10.02公里,为一级公路技术标准改建。在国道109线格尔木南出口段公路K2746+400米处设立一处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
二、收费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部队、武警成建制车辆以及青藏两省区协议免收车辆通行费;对青藏铁路建设车辆的通行费问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拉(萨)段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车辆,其它机动车辆一律缴纳车辆通行费。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在建设期的施工车辆的通行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三、收费标准
1、4吨(不含4吨)以下货车、小客车为5元/辆次;
2、4吨-6吨(不含6吨)货车、50座以下客车为10元/辆次;
3、6吨-8吨(不含8吨)货车、50座及以上客车为15元/辆次。
4、8吨以上货车、拖挂车与集装箱车为20元/辆次;
5、摩托车、手扶拖拉机为2元/辆次。
无标定吨位的客车收费区间按载客人数划定,每人按0.1吨计算。
四、收费期限: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共计20年。货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
五、执收单位:格尔木市南出口收费公路管理站。
六、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
七、本批复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