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旅游系统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111号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有关旅游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鲁旅财[200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旅游星级饭店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属于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省级无权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其收费标准前,你局仍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1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导游员资格考试、导游员等级资格考试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均为每人10元,考务费为每人每科25元。补考按补考科目计,标准亦同。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所收资金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按“票款分离”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