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116号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转报西南培训中心申请办理培训收费许可证的报告(黔农函[2002]9号)》收悉。按照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建立西南、中南地区农业区划培训中心的通知》([1989]全区委字第六号)和省政府《关于组建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西南地区农业区划培训中心的通知》(黔府通[1992]95号),经研究同意对西南地区农业区划干部培训时收取培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每人每课时3元标准收取。
二、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以上费用均含报名费、场租费、课酬、监考等费用。除此之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西南培训中心应到省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从二00二年四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