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2]284号
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降低征地管理费收费范围的请示”(津价发[2002]6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文件规定,征地管理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因此,征地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是指现执行的渝价(2001)346号文中征地管理费所属的第一项征用集体土地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其他四项均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