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财预[2002]160号
(渝财预[2002]160号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章 编制项目预算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费、一、二类会议经费、单件(台)设备购置在5000元或单项购置在3万元以上的购置费以及特定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安排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三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预算单位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材料申报及相关要求:
(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文件和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不再报送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消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要重新报送项目申报文件。
(三)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单位项目库;
(三)预算单位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经费供给范围的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四条 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审查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汇总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计入预算单位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审核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别项目支出预算地方配套部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费等资金列入预算单位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