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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 2005-11-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方便国内外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凡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投资措施的,都应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
  二、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文本的出版发行工作,并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翻译工作的指导,对其质量负总责。
  按照“谁起草、谁翻译”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翻译;无力承担翻译工作的部门,可以提供需要翻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目录,委托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翻译,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工作程序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需要翻译成英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筛选出来并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006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英文送审稿。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译本的出版发行工作。2006年后,我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年度翻译出版。
  自2006年起,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将翻译审定纳入立法工作程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启动翻译程序,确定翻译人员,确保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须在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四、保证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
  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选聘精通法律、英语的专家,为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提供服务和咨询,力求准确、及时地翻译出版英文正式文本。
  五、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为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六、保障措施
  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机构、外文机构)和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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