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函[2001]3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财政部门开展确认财政性投资工程审价机构资质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1)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同时明确建设部“具有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等职能。
根据分工,2000年我部发布了74号部长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鉴此,我部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性投资工程审价机构资质确认工程的通知》(桂财建(2001)92号)中对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再行确认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建议你厅与财政厅就此问题进行协商,以免造成你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分割及多头管理。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