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工[2000]685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十二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89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成品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格:90号无铅汽油每吨由3695元调整为3675元;0号柴油每吨由3765元调整为3465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决定,在我市销售的汽油、柴油,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后,我市成品油(标准品)零售价格每吨为:90号无铅汽油3859元;0号柴油3638元。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格每吨3465元,暂不上浮(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我市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作价办法和零售价格,不得擅自突破或变相加价。
三、请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将调整后的汽油、柴油零售价格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安排成品油资源,确保我市成品油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我市成品油价格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津价工[2000]28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