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正常运行,防止水质污染,确保水环境安全,保护库周及下游人群健康,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指导和协调三峡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清库工作进行指导;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市)库底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市)库底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库底清理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卫生、固体废物、建(构)筑物的清理范围为坝前156米高程接20年一遇回水线(不低于158米);林木清理范围为156米蓄水位。
卫生清理对象为一般污染源和传染性污染源,固体废物清理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放射源等;建(构)筑物清理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林木清理对象为林木,零星果木;易漂浮物清理对象为秸杆类易漂浮物质。
库底清理采用边搬边清和集中清理的方法,省(市)级验收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
三、库底清理的调查内容与设计方案
实物量调查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由三峡办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根据调查结果,由三峡办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卫生、建(构)筑物、林木及易漂浮物清理方案》,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后,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市)编制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并批准实施。对拆除量大或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及特殊行业的建(构)筑物,应单独编制清理方案。
《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方案》,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市)编制并批准实施,报三峡办备案。
清理方案应包括清理数量、处理方案及投资估算。
四、库底清理的技术要求
库底清理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建(构)筑物、林木及易漂浮清理技术要求》、《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其它有关规定。
五、库底清理的组织实施
湖北省、重庆市及库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移民、建设(市政)、卫生、环保、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库底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库底清理工作。
库底清理工作坚持专业指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边搬迁边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清理责任人、专业验收责任人的岗位责任。
卫生清理中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工作在卫生部门技术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和灭鼠工作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清理由产生单位实施,无主危险废物清理由当地政府实施,无主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由建设(环卫)部门实施,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城市(县城)建(构)筑物清理由移民部门组织实施,集镇、农村建(构)筑物清理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在林业部门技术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所辖乡(镇)的林木清理、区县移民局组织实施城市(县城)的林木清理;易漂浮物的清理在环卫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区县移民局分别组织实施。
库底清理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安全、高效、经济、简便的原则,加强爆破器材、消毒制剂和灭鼠药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县(区、市)地域内非本县(区、市)隶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库底清理工作,按属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六、库底清理验收
库底清理验收按《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的规定进行。
库底清理档案要按照《三峡移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并及时存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七、库底清理的经费安排
库底建(构)筑物清理、卫生清理及林木清理所需经费由专项资金安排,湖北省、重庆市包干使用。固体废物清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