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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10 生效日期: 1995-1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及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1号《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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