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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7 生效日期: 1997-07-1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政发第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1990年6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15个,分别为: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保税区。截至1996年9月30日,全国保税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已达14050家,注册资金达250亿美元。保税区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保税区内企业从事外经贸活动的管理,现就保税区外经贸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 
  二、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系指保税区以外中国境内的其它地区)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活动均视为外贸业务。只能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贸易合同; 
  三、鉴于国家对保税区内企业从事外经贸活动的管理有别于区外国内企业,各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不得办理赋予保税区内企业国内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手续。对于已办理赋予进出口权的区内企业,应立即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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