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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9 生效日期: 2011-04-19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市场供应和调控监管能力,完善健全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

  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是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和粮食主销区,建立与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监管能力,促进产区粮食基地建设,提升重点企业大米加工能力,建立稳定供应、有效保障的城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促进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适当补贴”的原则,推动我市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到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拓展产销协作方式,引粮入榕。力争用三年时间使省外粮食基地达到总面积10万亩、粳稻总产量5万吨的规模,为我市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㈠扶持对象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在福州地区拥有2万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过去三年内,每年粮食经营量在10万吨以上;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按时向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㈡扶持条件

  

  申请享受产区粮食基地建设财政扶持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建在省外粮食主产区,相对集中连片(最小连片面积须在500亩以上),且单个企业基地粳稻种植面积累计在5000亩以上;有5年以上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并经市政府认定挂牌为福州市粮食生产基地;基地生产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定向运回福州销售;服从政府调控,必要时按照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数量的粮食运回福州地区销售。

  

  3、按照800-1000吨/万亩的要求,在福州地区保持相应的粮食日常动态储备数量,并自觉接受粮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㈢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1、贷款贴息:对省外粮食基地前期建设资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按照贷款资金2%的标准给予贴息,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元/亩。

  

  2、种粮大户奖励:视同本地种植大户,按照2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3、动态储备补助:对符合要求并由市粮食局监管和核定的日常动态储备量,按350元/吨·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4、运费补贴:省外粮食基地生产的粮食,正常情况下定向运回福州地区销售的不予运费补贴;企业按照市政府临时调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运回规定数量的基地粮食,参照国家有关采购东北粳稻入关运费补贴办法,并结合实际运费情况,按不低于10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㈣加强监管与指导

  

  根据市政府与粮食主产区当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要求设立的省外粮食生产基地,由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监管与指导,并鼓励、推动企业到当地租用耕地,按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

  

  二、扶持提升重点企业大米加工能力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对我市大米加工重点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我市大米应急加工保障能力。通过扶持,培育3-5家日生产200吨以上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提升我市大米加工能力和库存量,为我市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㈠扶持对象


  具备日生产200吨以上规模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大米加工、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最大生产能力为日处理稻谷200吨及以上;拥有(含租赁)10000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加工、销售、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和统计报表。

  

  ㈡扶持条件

  

  申请享受财政扶持的大米重点加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统计年度内企业大米加工量达45000吨/年以上,大米最低库存量保持700吨/日以上。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粮油产品。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在粮食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并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当应急加工供应和维护价格稳定任务。

  

  ㈢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加工量给予适当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扶持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作用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权责一致、政府委托、适当补偿”的原则,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可以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确保政府调控措施有效实施。

  

  ㈠扶持对象

  

  市政府认定挂牌的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具体认定标准按照闽政办〔2003〕80号文件执行)。

  

  ㈡扶持条件

  

  1、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要定期报送购销、加工、库存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担防灾救灾等特殊时候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㈢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按其实际加工量、销售量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单个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年,单个骨干粮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年。

  

  四、其他事项

  

  ㈠本实施意见有关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㈡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㈢本实施意见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㈣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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