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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4 生效日期: 2011-03-24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8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大力度推进我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根据《关于更大力度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三年行动计划》(锡政办发〔2010〕216号)精神,在《市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锡政发〔2009〕257号)基础上,明确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销售、采购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服务业企业,以分离前一年母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加上增长比例15%为基数,对分离企业与分离后的母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按2010年100%、2011年60%、2012年30%的比例补助给分离企业。

  

  二、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销售、采购、维修及售后服务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服务业企业,以分离前一年母企业实际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企业承担部分)加上增长比例15%为基数,对分离企业与分离后的母企业当年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企业承担部分)超基数部分按2010年100%、2011年60%、2012年30%的比例补助给分离企业。

  

  三、对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工业企业分离研发业务,分离后若影响其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税率的,对其企业所得税优惠差额部分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设立行业检测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对于分离后到达省级标准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设立新的服务业企业后,投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超亿元的,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六、企业分离成立新运输公司,市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在车辆过户、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有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七、各地可参照此政策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予以奖励。

  

  八、经批准给予补助的主辅分离企业,凭补助申请审批表直接向企业所在地财政申请补助,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兑现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市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给企业所在地财政。

  

  九、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企业主辅分离月度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报表,并提供相应兑现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及依据,对无故不报或未及时上报的,不予兑现政策。

  

  十、具体政策由市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补充意见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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