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铜国土资籍发〔2009〕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及其备案程序,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监管,根据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备案的条件
(一)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土地估价备案的,申请者须提供该宗地所在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函件。
(二)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土地估价备案的,申请者须提供该宗地原批准机关同意变更土地用途的相关资料。
(三)储备土地进行市场配置土地估价备案的,被委托评估单位对初评出的结果,须以函件形式征得所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同意后,委托评估人方可上报土地估价备案申请。
(四)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估价备案,该土地估价评估成果须征得所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委托评估人方可上报土地估价备案申请。
(五)新区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估价备案的,项目用地涉及改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报方案土地用途的,或涉及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功能布局等,须经市新区规划土地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六)企业改制、司法鉴定涉及土地估价备案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土地估价备案,由估价权利人或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上报备案。
(七)土地估价评估出的标定地价明显高出或低于本市基准地价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要求重新评估地价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
二、土地估价备案的程序
土地估价成果形成后,按以下程序备案:
(一)土地估价的委托权利人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科室依据土地估价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初审意见送相关科室会审。
(三)会审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若有异议的可及时与主管科室沟通,意见若不能统一的,由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局务会研究同意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主管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审批表册,按程序审签。
(五)主管土地估价的科室对备案资料整理归档。
三、有关要求
(一)土地估价评估工作关系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涉及到国有资产和群众利益的得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及土地评估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认真把关,切实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二)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办理土地评估中,要认真负责,对研究审定的评估成果要及时按程序与市国土资源局沟通,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备案。
(三)拟定的出让底价不能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土地评估的审定、备案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其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陕西省铜川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