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鲁国土资发[2009]6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矿函[2008]49号)、《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部署要求,现就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我省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省情调查。其目的是对全省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探矿权采矿权实际范围,摸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水平。
  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将其列入2009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年底实施考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核查任务。

  二、矿业权核查工作内容要求
  矿业权核查工作分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进行。勘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山东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和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野外测量、数据整理和成果汇总。具体内容:
  (一)核查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二)实地核查分为重点核查和一般核查。重点核查的,必须进行现场实测,重点核查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等内容;一般核查可通过现场核对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方式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经核查单位验收达到本次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利用其提交的实测结果。
  (三)实地核查要在室内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对在室内核实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必须要进行实地核查。
  (四)实地核查要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坐标系统,在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后,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五)为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开采活动,对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要投影到平面图上,并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六)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有问题的,要进行标注。
  (七)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坐标不一致的,核查单位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查处;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予以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要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地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并提出解决方案。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八)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九)核查成果由各市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省厅组织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5%。

  三、关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围绕矿业权核查目标,应实现实测一张图,填写一张对照表,编写一个基本情况说明。各市局在完成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要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一)各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各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
  (三)市行政区域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制版);
  (四)市行政区域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制版);
  (五)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制版)。

  四、关于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矿业权核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共同分担。各级要按发证权限,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6]79号)规定,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承担本级发证矿山的核查及成果汇总费用;届时,省厅将部、省发证矿业权人的核查经费拨付矿业权人工作区域所在市。各市要按厅规定使用核查经费。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宣传、组织协调工作,要以竞争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等矿种的实地核查工作,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甲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成果要通过专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
  各市要于2009年6月底前将矿业权核查实施方案和确定的核查承担单位名单报省厅。

  五、关于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厅成立由徐景颜厅长为组长,邵清纯、柏贵生副厅长为副组长的矿业权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矿管处、地勘处、财务处、基础测绘处负责人,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厅成立省矿业权核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查的组织工作。
  各市局也要按照上述模式,成立本地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矿业权核查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
  2009年10月底前,各市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野外实地核查工作,11月底前将核查成果汇总上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山东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景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副组长:邵清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柏贵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员:乔恩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李克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王桂松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
  朱茂林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处长
  平安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处长
  董同玉山东省国土测绘院院长
  王君仁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邵清纯同志兼任,成员为王桂松、王禹生、巩贵仁。
 
附件2:山东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的总体部署,为加强矿业权的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为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8年6月开始到2010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为贯彻《通知》精神,保证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省范围内的矿业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
  (一)核查准备: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我省2009年6月底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
  (二)野外实测:实地核查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比对核实。同时,对矿业权的其他相关数据一并分析核查。
  (三)问题处理:对实地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范围错误、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成果验收:对于经过实地核实形成的矿业权数据内容,应及时进行分析综合,编写成果报告并进行验收。
  三、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
  (二)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
  (三)实地核查时要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坐标系统,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四)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五)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六)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核查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时间安排
  (一)2009年4月,省厅制定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方案,组织项目参与人员开展技术培训。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详细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书,并经项目办批准实施。
  (二)2009年5月全面启动我省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
  (三)2009年底前,完成我省行政区域内实地核查工作,并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工作成果
  我省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按照《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需汇总上报以下工作成果:
  (一)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逐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
  (三)山东省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山东省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包括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六、其他要求
  矿业权核查工作量大、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采矿权核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省厅成立由由国土测绘院、地科院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矿业权核查工作项目办,集中办公,负责矿业权核查的日常工作。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