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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12-19 生效日期: 1974-1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74]市房地字第203号
 
东城、朝阳、丰台房管局、西城、崇文、宣武、海淀、石景山、通县、房山城建局,门头沟、昌平建设局,延庆、顺义、大兴、怀柔、密云、平谷房管所: .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拆迁郊区私有民房的补偿问题,自执行一九七二年发布的“北京市郊区(县)房价评估办法”以来,对配合国家建设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遇到近年建筑的房屋,按原评估办法补偿有些偏低。根据市革命委员会(74)一四七号文件精神和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的指示,我局对原有“办法”进行了调查并作了修改试点。现将修订的“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发给你们,希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房屋估价折旧说明(略) 
 
 
1974年12月19日 
 
 
郊区房价评估办法有关注意事项 
 
  1.本办法必须注意评估相结合,评估时要充分发动群众做好调查研究,要选择正直的群众积极分子组成评议小组或委员会共同进行评估工作。对房屋新;日程度,及调整幅度必须严格掌握。做到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2.近年新建的房屋系指大体在十年以内新建或翻建的房屋。并包括因国家建设为拆迁户建筑的安置房,亦适用本办法说明第二条的规定。 
  3.城区与近郊毗邻地区的房屋(居民和农民混居地区);及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均按本办法予以评估。 
  4.本办法未能包括的建筑物如:楼房、棚子等可参酌本办法据实评估。 
  5.院墙、街门、电灯、压机井等房屋附属物,可根据各区(县)具体情况,给予合理作价。 
  6.本办法未包括的装修、结构如:隔断、火炕等根据不同情况;在幅度内适当酌增;人字屋架;接柁、门窗残缺等酌减。 
  7.因国家建设应作价收购的房屋,产权人如提出需用旧料时,可适当发拆房工资费,旧料由产权人自理,房屋不再作价。严禁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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