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齐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8]4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08年12月3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及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区域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费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特别是服务业和能源消费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本次经济普查成果将作为监测'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依据。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加快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全部工作需三年时间完成。
三、普查的组织分工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工作部署、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银行系统方面的事项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五、依法开展普查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及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加强普查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普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宣传报道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组建普查队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加快统计普查中心组建步伐,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专业普查工作队伍。个别尚未组建普查中心的县区要尽快组建统计普查中心,以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