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量[2008]2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和我局的工作布署,2007年12月31日前,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转版工作。为加强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的监督,不断提高获证单位的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转版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程序
1.自查
各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即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写《体系文件转版情况自查表》。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转版关注要点》(附件1),开展相应的活动,保存相关的见证材料。
2.抽查
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其中部分单位,我局将抽查其体系文件的原件。如发现有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将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现场检查
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重点地选取部分单位,组织开展2008年计量认证获证单位现场监督抽查。凡不能按期递交自查材料的单位,我局将直接安排现场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1.自查和抽查阶段的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实施。
2.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应按照我局计量处布置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报计量处。
3.上海市计量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督促会员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配合我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4.各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应按时上报材料。
5.自查阶段上报的材料为:
(1)《体系文件转版情况自查表》
(2)最近一次所做的《内审报告》复印件
(3)最近一次所做的《管理评审报告》复印件
(4)质量手册目录
(5)程序文件目录
(6)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体系文件转版情况自查表》请登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业务直通-计量-公告通知下载。
四、上报材料时间
2008年5月30日前将自查阶段上报材料寄送至长乐路1226-1号,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15001779664 62490945转107
抽查时间和现场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转版关注要点
一、目的
为帮助和促进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全面完成体系转版工作,顺利开展自查工作,特编制本关注要点。
二、转版关注要点
1.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体系文件转版依据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称《准则》,各检测机构应依据《准则》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对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修改、转版。
2.转版工作的程序
a.首先组织宣贯《准则》,在标准学习过程中,可与原《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和本单位质量手册对照学习,明确其中的新增条款和要求。
b.根据《准则》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对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内容进行修改。
3.根据本单位文件审批程序对修改后的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审核、批准、定稿。
4.根据本单位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旧版文件的回收和新版文件的发放,并对所有涉及的部门人员开展新版体系文件的宣贯工作。
5.依据新版体系文件开始体系运行,特别应关注转版所增加内容的实施。
6.对于新版质量手册的各章节未对应《准则》19个要素顺序排列的(如质量手册的各章节是按ISO/IEC17025:2005或GB/T15481-2000的25个要素的顺序排列的),应编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与质量手册章节的对照表”。
7.总结体系转版工作。
8.体系转版后,内审工作应依据《准则》第4.10节“内部审核”、新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实施,内审应覆盖《准则》所有要素,覆盖本单位所有部门。
9.体系转版后,管理评审工作应依据《准则》第4.11节“管理评审”、新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评审前的输入(各部门或岗位提交管理评审的书面材料)应满足《准则》第4.11节“管理评审”的条款要求。
三、应保存的相关记录
1.《准则》宣贯或培训记录
2.文件审批记录
3.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4.新版文件宣贯记录